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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模具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江苏省模具行业协会(简称江苏模协)英文译名为JIANGSU DIE & MOULD TRADE ASSOCIATION(缩写JSDMTA)。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全省模具行业及与模具行业有关的企业、研究院所、大专院校、社会团体等单位和个人按自愿原则组成的全省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在模具行业、企业与政府部门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和为政府服务,维护国家、行业和会员的利益,把会员组织起来,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促进我省模具工业的发展和技术进步。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本团体与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脱钩后,依法独立运行。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和其它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七条 本团体的住所在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鸣新中路26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接受政府委托开展行业调查研究,掌握行业动态,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和会员的诉求,提出有关行业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建议;

(二)协助有关部门制订、修订模具产品的国家(行业)技术标准(规范),推进企业的标准化工作,不断提高模具行业的标准化、专业化、信息化、商品化水平;

(三)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组织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等科技成果鉴定及推广工作;

(四)依照有关规定创办会刊和网站,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为会员提供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信息,为政府有关部门提供行业综合信息;

(五)联系、组织有关院校和模具人才培训机构,组织开展会员单位模具技术工人、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模具企业职工素质;

(六)参加与行业相关的法规、宏观调控政策和产业政策的研究制订,参加涉及本行业的政府重大决策听证会、论证会、咨询会等,宣传和贯彻实施行业发展规划;

(七)推进诚信建设,加强行业自律,制定并组织实施行业规约,规范会员行为,监督会员依法经营,维护市场秩序;

(八)组织会员联合开拓国内外市场,建设行业公共服务平台,加强与各省市模具协会的联系,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指导、规范和监督会员单位对外交流活动,主办或参与筹办行业论坛,组织举办模具及相关行业的国内外展览会、交流会和出国考察等活动,为有关企业间的技术、经济合作牵线搭桥;

(九)根据市场、行业发展和企业的需求,参与行业内技术、质量等的认证和仲裁工作;

(十)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中国模具工业协会委托的任务,开展相关工作;

(十一)开展有益于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团体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团体会员须是模具企业和与模具有关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四)个人会员应是模具行业有较丰富经验、热心行业工作的专家、工程技术人员。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入会登记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秘书处颁发会员证(牌)。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团体服务;

(四)对本团体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牌)。会员如果两年不履行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修改会费标准及交纳办法;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监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 50 %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议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监事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

其它决议,须经到会会员过半票数表决通过。

本团体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为会员的30%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五)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六)根据会长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人选的聘免;

(七)根据会长的提名,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选举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 70 %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经会长或者  50 %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提名副秘书长人选并提交理事会决定;

(五)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四节  监事

三十五  本团体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三十六  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三十七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团体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团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

第五十条  本团体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  2023      6       13   日第八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江苏省模具行业协会

                                                                  2023.6


信息抓取时间2020-05-07 15:5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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