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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模具行业协会章程
2018/6/30 22:49:42

 

江苏省模具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江苏省模具行业协会(简称江苏模协)英文译名为JIANGSU DIE & MOULD TRADE ASSOCIATION(缩写JSDMTA)。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全省模具行业及与模具行业有关的企业、研究院所、大专院校、社会团体等单位和个人按自愿原则组成的全省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是:在模具行业、企业与政府部门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和为政府服务,维护国家、行业和会员的利益,把会员组织起来,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促进我省模具工业的发展和技术进步。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本团体与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脱钩后,依法独立运行。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和其它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在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鸣新中路26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接受政府委托开展行业调查研究,掌握行业动态,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和会员的诉求,提出有关行业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建议;

(二)协助有关部门制订、修订模具产品的国家(行业)技术标准(规范),推进企业的标准化工作,不断提高模具行业的标准化、专业化、信息化、商品化水平;

(三)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组织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等科技成果鉴定及推广工作;

(四)依照有关规定创办会刊和网站,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为会员提供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信息,为政府有关部门提供行业综合信息;

(五)联系、组织有关院校和模具人才培训机构,组织开展会员单位模具技术工人、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模具企业职工素质;

(六)参加与行业相关的法规、宏观调控政策和产业政策的研究制订,参加涉及本行业的政府重大决策听证会、论证会、咨询会等,宣传和贯彻实施行业发展规划;

(七)推进诚信建设,加强行业自律,制定并组织实施行业规约,规范会员行为,监督会员依法经营,维护市场秩序;

(八)组织会员联合开拓国内外市场,建设行业公共服务平台,加强与各省市模具协会的联系,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指导、规范和监督会员单位对外交流活动,主办或参与筹办行业论坛,组织举办模具及相关行业的国内外展览会、交流会和出国考察等活动,为有关企业间的技术、经济合作牵线搭桥;

(九)根据市场、行业发展和企业的需求,参与行业内技术、质量等的认证和仲裁工作;

(十)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中国模具工业协会委托的任务,开展相关工作;

(十一)开展有益于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团体会员须是模具企业和与模具有关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四)个人会员应是模具行业有较丰富经验、热心行业工作的专家、工程技术人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入会登记表;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秘书处颁发会员证(牌)。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牌)。会员如果两年不履行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修改会费标准及交纳办法;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监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常务理事、监事、负责人;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议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常务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

其它决议,须经到会会员过半票数表决通过。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团体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

第二节  理事会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为会员的1/3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六)根据会长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人选的聘免;

(七)根据会长的提名,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节 常务理事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为理事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二、三、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副秘书长人选并提交理事会决定;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节  监事

二十九  本团体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一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会员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会费收取办法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团体开展评定、表彰、奖励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 2018    5     24  日第七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江苏省模具行业协会

                                                                  2018.5


信息抓取时间2020-05-07 15:5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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